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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6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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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新冠肺炎缺勤列病假

患新冠肺炎缺勤列病假


僱主若解除合同須按勞工法規定補償


【本報消息】若僱員患上新冠肺炎無法工作,薪酬如何計算?律師李煥江指出,完成試用期的僱員,每一曆年內因病缺勤有權收取報酬的日數為六日,倘僱員的病假超過六天而雙方沒有訂立更優厚的條件,則僱主沒有義務支付超過六天病假的報酬。

他提醒,僱員需盡早通知僱主,向企業提交缺勤的事實證明或解釋理由。如沒有通知、沒有提交證據或缺勤的解釋不屬實,將視為不合理缺勤。

他表示,倘企業無法經營或裁員,解僱屬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不具確定期限合同(俗稱長工)的僱員有權按法律和勞動關係期間長短收取解僱賠償。而具確定期限合同(例如外地僱員),解僱補償計算按解除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間的期間計算,每滿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須支付相應於三日的基本報酬。

值得強調的是,因患新冠肺炎或被特別措施隔離而導致缺勤的日數,不會計算入《勞動關係法》第五十條二款七項所指的因病缺勤日數。故此,不論僱員因上述情況缺勤時間多長,均不屬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倘企業因上述情況而終止與僱員的工作關係,僱主需遵守預先通知期的規定(隔離的期間可計入預先通知期)及支付相應的解僱賠償。若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僱員有權收取相應於所欠的預先通知期日數的基本報酬,且該期間須計算在僱員的年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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