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噪音法測量
新《聲學規定》昨生效
【本報消息】環境保護局訊:為了配合第八/二○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下稱《噪音法》)執行過程中所需進行的噪音測量,特區政府於二○一四年透過第二四八/二○一四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訂定有關噪音的定義和測量技術、條件及方式、噪音測量儀器的規格標準等技術規範。
按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環境保護局須對《聲學規定》的內容定期檢討。為此,環保局經綜合前期研究和因應聲學技術的發展,建議制訂第九六/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優化現時《聲學規定》中部分噪音測量儀器的規格標準及噪音測量技術的內容,以提高《聲學規定》的操作性。有關行政長官批示於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