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楚使用規則免觸法網
法律界籲消費卡勿兌現金
【本報消息】電子消費卡昨起發放,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監事長、大律師張宏哲認為計劃能有效推動消費及紓解民困。提醒居民留意消費卡使用規則,避免觸犯法律。
張宏哲表示,根據《消費補貼計劃》第三條規定,是次消費補貼是用於購買貨品或服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兌換為現金。提醒居民及商戶不應以消費卡兌換現金,例如以偽造貨品或服務交易的方式兌換現金,騙取特區政府促進消費的補貼款項。否則,根據《消費補貼計劃》第九條規定,有關消費補貼自動終止,違法者須向政府返還違法使用的補貼款項,且視乎具體情節,更可能觸犯“詐騙罪”,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張宏哲指出,第二輪消費卡補貼政府將提供增值機讓居民增值,故居民須保管好已領取的消費卡,因為消費卡一旦遺失將不會補發。提醒若居民拾得他人的消費卡應立即交予警方處理,絕不應據為己有,否則根據《刑法典》規定,行為人有機會觸犯“對拾得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張宏哲稱,該會十分認同特區政府一系列經濟扶持及消費推動措施,希望是次計劃能達至“齊消費,促經濟;促內需,穩就業”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