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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3日
第B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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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離婚的規定

有關離婚的規定

婚姻的原意是一生一世的承諾,如有家庭糾紛,夫妻雙方最好是平心靜氣尋求解決方法。不過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的原因,每一個案都不同,如果真的無法解決,最終亦有可能會選擇離婚。

何謂“兩願離婚”?

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方式可分為“兩願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當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時,這時可以透過“兩願離婚”的方式辦理。

假如夫妻沒有未成年(未滿十八歲)子女,便可向民事登記局申請或向法院聲請離婚。但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則必須到法院聲請離婚。

以兩願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包括夫妻必須結婚超過一年,而且須就提供扶養(俗稱贍養費)、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俗稱對子女的撫養權)以及家庭居所(即夫妻居住的地方)的歸屬等達成協議。

何謂“訴訟離婚”?

假如夫妻雙方不能達成離婚的共識,例如妻子提出離婚,但丈夫不同意,雙方各持己見下,這時又應如何處理呢?

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當然不能辦理“兩願離婚”,這時只能聘請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離婚”。進行訴訟離婚時,由夫妻其中一方針對他方提出聲請,並以法律規定的理由作為聲請依據,包括以下其中一項:(一)對方在有過錯下違反夫妻義務,且嚴重性或重複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例如有婚外情);(二)事實分居連續兩年;(三)失蹤且音訊全無滿三年;(四)對方的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三年,且其嚴重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當事人在委託律師後,有關的起訴狀會由律師撰寫,並經由法院作出判決。

離婚後對子女的照顧

在兩願離婚中,雙方必須達成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協議,亦即是離婚前必須就未成年子女日後由哪方照顧、以甚麼方式撫養子女、沒有行使親權一方如何探望子女等 問題達成共識。

如果是訴訟離婚,雙方亦須就上述有關子女撫養權達成協議,並且必須得到法院的確認,以確保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在雙方各不相讓的情況下,子女的親權就會交由法院裁判。法院在判決時會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考量,決定父母誰較適合照顧他們,因此不論父親或母親,均有可能獲交託照顧。

對於未獲交託照顧的一方,一般情況下法院會為他訂立探訪制度,獲交託照顧子女的一方不能拒絕對方的探訪,除非在有傷害孩子或對孩子不利等情況下,法院才不批准設立探訪制度。此外,未獲交託照顧的一方在離婚後,有權監督子女的教育和生活狀況,同時亦負有扶養子女的義務。因此男女雙方應就子女的扶養達成協議,又或透過法院裁判,由未獲交託子女的一方,按月對子女給付扶養費。如果應給付扶養費的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裁判,對方亦有權向法院提出追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六二八條、第一六三○條、第一六三五條至第一六三七條、第一七六○條,以及第一七六一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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