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解僱的賠償
僱主解僱員工分為合理解僱和不合理解僱。僱主若以生意不景氣為由解僱員工屬不合理解僱,須按規定對員工作出賠償。有關賠償金額視乎勞動關係期間的長短(即員工年資)而定。
計算年資
有關解僱賠償如附表所示,為計算有關賠償,員工在解僱年度的年資應按月計算,每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但足十五日計算十二分之一。例如僱主於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解僱員工甲,那本年度三個月的年資亦應按比例計算在內。
賠償上限
雖然年資越長,所獲解僱賠償越多,但解僱賠償金額設有上限,就是不可超過員工基本報酬(解僱月份的基本報酬)的十二倍,而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為兩萬澳門元,除非雙方另有協定更高的金額。換言之,被解僱的員工目前最多可收取解僱賠償是二十四萬元。
此外,解僱時員工有權就未享受的年假收取補償,包括上一曆年尚未享受的年假日數、在解僱年度按比例計算的年假日數相應的基本報酬。至於倘有雙糧或其他同類性質的定期給付,亦須根據已工作期間按比例計算支付予員工。
僱主要在終止勞動關係當天起計九個工作天內,全數付清員工應得的款項,尤其是關於報酬、賠償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68、70、75至77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