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受個資法約束
當局指僅改變翻查錄像方式增辦案效率
【本報消息】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回覆議員林玉鳳書質時表示,正評估人臉識別技術,倘若評估結果達到預期目標,將適時開始測試,並同時對外公佈相關事宜。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回覆稱,擬引入的人臉識別技術,將取代目前僅由人手翻查錄像的作業方式,提升偵查效率,從而更有效地打擊各類犯罪活動。
此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認為,由於該技術僅改變了翻查錄像的方式,並不涉及《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所規定的設備安裝事宜,因此無須向該辦公室申請許可。然而,人臉識別技術對“天眼”所取得個人資料的處理,仍必須遵守“個資法”,受個資辦監管。
就引入人臉識別技術的理據,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表示,實際上僅是取代了人手翻查“天眼”錄像的方式,目的是為了避免浪費過多的人力與時間,提高案件的偵辦效率。
嚴格提取影像資料
警方一直遵守法律規定收集和使用“天眼”影像資料,有關資料最長保存期為六十日,資料在過後將自動刪除。當影像資料可作為證據時,警方亦嚴格依照規定及指引進行登記及提取,並在有關司法程序結束後三十日內,銷毀相關的影像。
保安當局已多次將人臉識別技術的不同方案及相關資料送交個資辦,並根據其意見及反饋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個資辦也曾多次向社會發表相關意見,認為人臉識別技術的引入,將有助於提高警方的辦案效率、節省人力資源。
未來,保安當局將繼續與個資辦保持溝通,並持續評估人臉識別技術。倘若評估結果達到預期目標,將適時開始測試該技術,並同時對外公佈相關事宜,以求在最大程度保障市民隱私,更高效的維護本澳的社會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