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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10日
第B09版: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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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對非法集結有效

港府上訴得直 高院裁定引用《緊急法》訂立無違憲

《禁蒙面法》對非法集結有效

【香港中通社九日電】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九日裁定,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並無違憲,《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仍然生效。

香港去年六月起發生修例風波,引起暴力衝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去年十月初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多名反對派議員隨即提出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原訟庭去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禁蒙面法》及《緊急法》違憲,亦指《緊急法》令立法會的法例規管權岌岌可危,《禁蒙面法》則超越了《緊急法》所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禁蒙面法》於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正式失效,政府一方提出上訴。

當日,上訴庭頒下判辭,裁定政府一方上訴部分得直,指出《緊急條例》有關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緊急情況規例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有關《禁蒙面法》的適用範圍,上訴庭裁定,禁止在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的集結中蒙面屬合憲,但禁止在合法集會和遊行中蒙面屬違憲。

上訴法庭裁定,《緊急條例》沒有將訂立主體法例的一般立法權力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故此沒有抵觸基本法。

判辭又指出,很多大規模遊行和示威其後急劇惡化,演變成暴動,當中大部分暴徒採取全黑裝束策略以逃避嚴重犯罪行為的責任,上訴法庭認為,不論是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結,都需要阻遏人們佩戴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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