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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08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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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維持六地批給失效勒遷

中院維持六地批給失效勒遷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中級法院於三月五日及三月十二日,分別就一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及五宗涉及土地勒遷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第六七三 / 二○一五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廣東大馬路稱為BT12地段,面積為二千五百一十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oi Sun, Limitada”。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四十二個月,至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止。

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至於五宗土地勒遷的案件(第七八八 / 二○一八號案、第七九二 / 二○一八號案、第八四二 / 二○一八號案、第七九一 / 二○一八號案及第七九四 / 二○一八號案)所涉土地均位於澳門半島,分別為“南灣湖計劃”A區三地段、C區一地段、C區三地段、A區九地段和A區四地段,面積各為四千一百六十九平方米、一千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一千○二十七平方米、三千四百四十九平方米和四千五百六十三平方米,承批人分別為曉景灣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澄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翠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畔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和風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長官透過二○一八年五月三日的批示,宣告上述五幅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作出批示,命令五承批人於六十日內遷離上述地段。

經審理後,中級法院裁定上述六宗由承批人提起的撤銷性司法上訴敗訴。參閱中級法院第六七三 / 二○一五號案、第七八八 / 二○一八號案、第七九二 / 二○一八號案、第八四二 / 二○一八號案、第七九一 / 二○一八號案及第七九四 / 二○一八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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