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店東涉賣假貨候判
【本報消息】一名男子涉經營電話設備店時出售侵權手機配件,於初級法院應訊時否認指控,辯稱在內地入貨時對方曾表示為正貨且有證書。案件押後宣判。
被告姓司徒,約四十歲,商人,涉觸犯假冒馳名商標及貨物欺詐罪名。
案情顯示,海關巡查中區一帶,發現司徒某經營的店舖內涉嫌將假冒商品以假亂真,蒙騙消費者。當時店內主要出售手機配件,店員曾向關員表示貨品有證明,但一直未能出示。被查獲的手機配件涉嫌假冒“Apple”或其他產品,包括手機電池、面板等。海關其後找品牌鑒定人檢查,發現全部為假冒產品。
司徒某應訊時否認指控,辯稱當時在珠海某電腦城購入手機配件時,商家表示全屬正貨,並附有證書,強調入貨時亦專挑品質較佳的商戶。現時店舖主要交由店員負責,一個電話便會有人由內地寄手機配件來澳,再由店員安裝。安裝電池約二百元,手機面板約八百元,“Apple”配件會較其他產品貴。
控方於結案陳詞稱,根據“Apple”資料顯示,購買手機的電池和面板,分別要八十美元和二百美元,與司徒某售出物品的價錢一定距離,認為其應知悉售賣的為假冒產品。
辯方律師結案陳詞指出,倘要對比貨品真偽,須對比“Apple”產品中的二維碼,若並非“Apple”的人員根本無法辨認,相信司徒某無能力知悉售賣的為假貨。控方所指的“Apple”價格為銷售價,不是成本價,請求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