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執行 最高罰動物價值二十倍
粵立法嚴懲食野味
【本報記者廣州卅一日電】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今日表決通過《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並將於五月一日起施行。條例進一步提高非法獵捕、交易流通、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懲罰力度,其中食用者最高可處罰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的二十倍罰款。
源頭防衛生風險
條例明確規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從源頭上防控重大公共衛生風險。
在禁食環節,條例用專章予以全面規範,將禁食範圍限定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有關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這與二月二十四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有關決定保持一致。
為防止有人以畜禽為名食用野生動物等“掛羊頭、賣狗肉”行為,條例明確要求禁止以家畜家禽名義食用野生動物。對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加施畜禽標識;而沒有加施的,不得屠宰、加工、出售。
餐飲業禁作菜譜
條例對餐飲單位在遵守禁食野味方面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要求不得用禁食野生動物的名稱、別稱、圖案製作招牌或者菜譜,電商平台不得提供推介、點餐、配送等服務,市場監管部門將建立餐飲服務提供者信用檔案,公示相關處罰信息。
對於食用禁食野生動物的行為,條例規定,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屬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賦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可以依法採取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應急處置措施,向社會公告。
補償原農戶轉產
此外,條例對寵物飼養作出限制,要求對於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脊椎野生動物,或者其他存在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生態安全、公共秩序風險的野生動物,不得作為寵物飼養。而對於因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後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產活動,廣東將給予一定補償。目前已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補償方案,有關部門已開展補償安置的調研摸底工作,預計近期下發通知落實補償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