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產品安全第一 增強信心
從今期大型博企與中小企的合作中可以得知,澳門的環保工作進程正不斷推進。
本澳有關產品安全的制度規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產品安全的一般制度》。為着適用此一行政法規,第二條(一)規定“產品”一詞的定義為“經製作或加工後,以有償或無償方式供應或提供予最終消費者消費的所有物品”。另外,按此行政法規第五條,生產商除了需遵守安全的一般義務外,更負有其他義務,如向消費者提供一切重要資料,以提醒該產品不能被立即察覺的固有危險,及按產品特徵採用適當措施使消費者認識等義務。訂定產品安全標準,“在正常或可合理預見的使用條件下,產品未顯現出任何危險或僅顯現出輕微危險”,如屬後者情況,“只要該等輕微危險與產品的使用相容且根據保護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的嚴格標準判斷其為可接受者”,可視為安全產品(第三條第一款)。當企業打算推出新型環保產品,須小心確保產品能符合法律規定。
本期中小企所生產的環保餐具,其使用與食品密不可分,屬於“食品相關產品”,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的規範。按此法第三條(三)規定,“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設施、設備或工具,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潔劑及消毒劑,以及餐食器具”,適用於生產經營過程中對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第二條第一款)。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正如本期中小企的未來願景,環保企業為能進一步推出其生產銷售的環保產品,須保證此等新式產品的使用符合法律規定的安全標準,方能進一步將產品普及至企業以至個人消費者。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林之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