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的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規定“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等重要內容。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是基本法頒佈二十七周年紀念。
一九八二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時增設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一條款不僅為實施“一國兩制”提供憲法上的保障,而且也是制定基本法的具體憲法依據。
基本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起草委員會共有四十八名委員,其中二十六名為內地委員,二十二名為澳門地區委員。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決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實施。
同日,由當時的國家主席發佈第三號令,正式公佈基本法。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