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工作具安全風險
退休刑偵警擬可攜槍
【本報消息】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修改第五/二○○六號法律〈司法警察局〉》法案。會後,委員會主席何潤生、秘書馬志成稱,為保障刑事執法人員人身安全,希望在制度為其安全提供適當保障。文本建議屬退休及撫恤金制度者在退休後,不論是否持有槍械准照,可保留使用和攜帶自衛槍械權利。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日列席會議。何潤生引述政府表示,司警刑偵人員在處理有組織犯罪等大案時,曾發生警察遭報復情況。刑偵人員長期從事刑偵工作,為自身及其家庭帶來安全風險,故文本建議特定刑偵人員在退休後基於實際工作需要有權持有、使用及攜帶槍械。
共千九人擁自衛槍
文本中“使用及攜帶槍械”條文與《武器及彈藥規章》對自衛槍進行規定,政府表示,《武器及彈藥規章》是一九九九年法令,將對此準備啟動修法。政府補充,現時全澳共一千九百人持有自衛槍,多數為警務人員,極少數為司法機關及社會人士。過去五年,政府加強有關管理,審查更加嚴謹,持自衛槍人數較五年前減少六百。
硏增豁免晉級學歷
文本建議在有關卓越功績獎方面,新增刑偵人員豁免晉級所需學歷的規定。何潤生引述政府指出,現有刑偵人員七百七十四人。由於未來對刑偵人員晉升將有更高學歷要求,政府認為對於具有卓越專業素質者、卓越指揮、卓越領導才能的優秀刑偵人員,即使學歷要求未達,認為要有機制讓其展示能力。委員會對立法目的、方向表示認同。
醉酒礙執勤可撤職
法案文本建議“醉酒且實際上對職務的正常執行造成了具體影響”亦視為極嚴重違反紀律行為。政府解釋,由於司警人員與一般公務員不同,司警有隨時候命義務,即使在非辦公時間醉酒,又被上級要求執勤,但卻無法正常執行職務時,就視作極嚴重違反紀律行為,可處以強迫退休處分或撤職處分。委員會認為處理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