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內部技術法律監督
司警法四重監督資料互聯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與政府代表細審《司法警察局》法案,主席何潤生會後引述政府介紹,司警局與其他部門的資料互聯將有外部、內部、技術及法律等四重監督,並非無監管。
本報記者 報道
一常會議昨早十時舉行,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列席,歷約兩小時。一常會主席何潤生、秘書馬志成會後向傳媒總結。法案建議司警局為履行職責,可與其他部門資料互聯,以查閱身份及與犯罪相關的資料。但有意見憂慮司警局可以直接查閱其他部門資料,可能出現濫用。
何潤生表示,現行法律已賦予司警局有權查閱身份資料,或在其他部門或機構內與犯罪相關的資料。但以往是透過公函索取資料,隨着科技進步,部門冀增加電腦資料互聯,提升查案效率。
外部監督遵個資法
何潤生引述政府介紹,資料互聯受四方面監督:一、外部監督。若司警局與對接部門的組織法均允許互聯資料,雙方需把每個系統的首次互聯通知個資辦;倘對接部門的組織法沒有互聯資料的規定,則對接部門需每次互聯前均向個資辦申請並取得取可,司警局系統的首次互聯亦須通知個資辦。外部監督嚴格遵守“個資法”。
二、內部監督。內部指引規定採用“雙重審查監督機制”,互聯資料需得到部門直屬主管及專責互聯資料單位主管的簽名同意,才能操作專門電腦查閱。查閱部門資料時有實時記錄,並有專人跟進覆查。
違法查閱追究刑責
三、技術監督。內部指引規定部門要採取保障電腦資料的安全措施,如加密傳輸資料、專線傳輸、特定電腦操作等。四、法律監督。法案列明,司警局為履行職責才能查閱資料。個資法亦規定,基於刑偵目的而處理的個資,僅限於預防具體危險或阻止特定的違法行為。換言之,查閱互聯資料要遵守合法性原則,並要針對特定案件或目的才能查閱。何潤生稱,倘有人違法查閱資料,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及不排除追究紀律責任。政府的解釋全面、清晰,有助釋除疑惑。
另外,法案並建議,因應司警局調整組織架構,賦予司警局十三個廳處的主管人員具刑事警察當局身份。委員會關注國安政策研究處長及國安事務綜合處長的工作職責及職能,是否適合具刑偵當局身份。政府稱將研究,態度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