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欠缺原告正當性
中院駁回第四大橋保全程序
【本報消息】有工程公司就澳氹第四條跨海大橋設計連建造工程的判給,向中級法院提起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保全程序。中院指出,聲請人在其合作經營夥伴沒有參與之下,單獨提起相關訴訟欠缺原告正當性,裁定駁回有關請求。
案情顯示,行政長官透過一九年十月十五日的批示,將澳氹第四條跨海大橋設計連建造工程判給予中國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及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聲請人建利工程有限公司針對行政長官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保全程序。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了審理。合議庭指出,由於建利工程有限公司與中國路橋是以對外合作經營方式共同競投澳氹第四條跨海大橋設計連建造工程項目,故該案屬必要共同訴訟。聲請人在其合作經營夥伴沒有參與下單獨提起中止判給行為效力的保全程序欠缺原告正當性。
據悉,去年八月,建設發展辦公室對相關判給展開第二階段公開開標,七間獲邀的競投者全部遞交了標書。經開標程序後,所收到的七份標書中,全部被接納。工程造價介乎五十二億七千萬至六十七億八千九百多萬澳門元,工期由一千○九十八至一千二百三十個工作天。最終相關判給由中國土木、中鐵大橋局及澳馬建築合作經營以五十二億七千萬澳門元投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