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澳口岸澳法律行使生效
昨日出版的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項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7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政府住宅單位轉移予其承租人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七萬八千四百澳門元。
該期公報還刊登了二○二○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簡介如下:
第1/2020號法律《訂定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以及第7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旅檢區域地籍圖,均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第6/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同意啟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旅檢區域的批覆》;第7/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旅檢區域自二○二○年三月十八日零時起啟用。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