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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4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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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院確認四強制隔離措施

三涉禽流感一涉新冠肺炎

初院確認四強制隔離措施

【本報消息】《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至今,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曾審理四宗涉及衛生局強制隔離拒絕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人士,請求初級法院確認措施的案件。當中涉及新冠肺炎的一宗在今年一月廿四日判決,初院均確認四宗強制隔離措施,目前沒有這類待決案件。

按需可以強制隔離

法院指出,前三宗案件涉及H7N9禽流感病毒,分別於一四年和一六年判決。第四宗案件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於今年一月廿四日判決。

初院在案件中指出:考慮到相關人士可能帶有《傳染病防治法》列明的傳染病病毒,為有效防止病毒在澳門傳播,根據該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相關人士拒絕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的情況下,有權限當局可對其實施緊急的強制隔離措施。因此,初院均確認上述案件中當局實施強制隔離防疫措施的決定。

其中一六年一宗案件的被隔離人士不服初院決定,曾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認為,當局採用的是由衆多國內外衛生組織制定和採納的隔離周期,在作出決定時還考慮了流行病毒學的研究、病毒潛伏期間的不穩定性以及病毒可能對居民帶來的致命和危險。

公共利益更爲重要

此外,對於上訴人的個人利益(短暫犧牲其個人自由)而言,很明顯公共衛生、社會和經濟所追求的利益更為重要。因此,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強制隔離措施的決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第四款和第六款規定,因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而要求相關人士接受強制隔離措施的決定,應在七十二小時內將決定及其依據交初級法院確認,確認具有緊急性質。初級法院現沒有此類待決案件。

現無強制隔離待決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對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如不遵守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的措施,可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如不遵守強制隔離措施,可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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