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申報違防疫法可判囚
【本報消息】當局要求十四天內曾到海外的入境人士,一律到指定酒店醫學觀察,但近日有確診者經港珠澳大橋入境本澳。澳門法學協進會會長李焕江表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倘申報虛假資料者,可被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
違檢疫措施屬刑事
李焕江稱,居民應配合當局檢疫工作,倘違反檢疫措施可構成刑事責任。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對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的人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任何人,倘不遵守有關當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將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例如,某人不在指定地點隔離(無論是不留在家居或不留在酒店)。對於不遵守檢疫措施者,可被立即要求接受强制隔離;倘若不遵守强制隔離,則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按照法律,當局應在隔離決定作出後的二十四小時之內,將有關決定通知被隔離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其所指定人士。且應在隔離決定作出後的七十二小時內,將有關決定及其依據交初級法院確認。被隔離者或其利害關係人可針對初級法院所作確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而初級法院的確認程序及隨後上訴程序均具有緊急性質。
遵守指引免負刑責
李焕江提醒,為達至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目標,個人及公共或私人實體均有義務與主管實體依法緊密合作,遵守主管實體所發出的命令及指引;倘任何人不遵守違令的告誡,按照《刑法典》,會構成違令罪。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也規定其他違反入境防疫措施的處罰,例如對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倘拒絕填寫涉及傳染病的性質及病徵的特定申報書,或為逃避該法律所定措施,申報虛假資料者,同樣會被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