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費變採購費涉逃稅 上訴終院失敗
核數師造假賬停職半年
【本報消息】一名核數師涉偽造稅務申報書被中止職務六個月,該核數師不服並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指出,上訴人的行為明顯是故意行為,其完全清楚公司的記賬與收益申報書上所載內容不一致,其目的是為納稅人牟取一項不正當利益,並以特區庫房損失為代價。裁定駁回上訴。
案情顯示,二○○○年二月二日,上訴人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註冊為核數師。其後上訴人為具編制會計的A組納稅人甲公司編制並簽署了二○○八年度和二○○九年度的所得補充稅申報書。
財政局發現,在該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及其附件上所申報的資料,與該公司上述年度會計賬簿內所載資料不一致。在該申報書填報的二百○六萬澳門元的金額是支付予列於“二○○九年度供應商明細表”的乙公司(為一家中國內地公司,在澳門沒有固定場所)的材料採購款項,但是,在甲公司的賬目記錄上可見,相關金額是一筆顧問費。
終極上訴要求撤控
財政局長便對上訴人展開紀律程序,指控上訴人故意偽造納稅人稅務申報書。經濟財政司司長其後作出處罰批示,對其科處中止執行職務六個月處分。上訴人針對上述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但被裁定敗訴。
上訴人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合議庭指出,上訴人所作的以欺騙稅務當局為目的的行為已經構成觸犯一項偽造文件(收益稅項申報書)罪,正如處罰行為所認為並經被上訴裁判所確認的那樣。
終院指出,上訴人將一項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性的事實不實地記錄,即在申報書中將二百○六萬澳門元的款項記載為購置材料的費用,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性,其原因在於,這樣做的結果是這筆費用被當成開支或損失,而若是如實地把它記為顧問費則不然,因為若是顧問費,那麼由於相關服務是由一家沒有履行《營業稅規章》規定的要件的外地公司所提供,那麼根據該規章的規定,它將不能被視為稅務開支。
明顯逃稅判罰合理
相關行為明顯是故意行為,因為這就是上訴人想要的,並且是在其完全清楚公司的記賬與收益申報書上所載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作出的,其目的是以對特區庫房造成損失為代價為納稅人牟取一項不正當利益,其行為構成《刑法典》的偽造文件罪。這樣,上訴人便觸犯了《核數師通則》所規定的以吊銷核數師註冊之處分予以處罰的違紀。因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