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租金
準時交租是租客義務,若偶然因事延遲繳交,應主動聯絡業主協商解決辦法,並盡快繳交。說不定業主會對偶然遲交租的情況稍為寬容。不過,回到法律層面,對於拖欠租金有以下規定。
收取賠償
如果租客拖欠租金超過八日,業主除有權要求租客繳交所欠租金之外,亦有權收取相當於該月租金的一半金額作為損害賠償。以每月租金一萬元為例,業主有權要求五千元作為賠償。如果拖欠租金的日數超過三十日,則賠償金額為相當於一個月的租金。業主收到所欠的租金和賠償,租約依然生效,亦即是租客仍可繼續租住該單位。在手續費方面,對照認定和當場認定的費用均為十澳門元,而作出特別註明的認定則為二十元。
解除租約
一般情況下,租客如果沒有違反租賃義務,在租約屆滿前,業主無權單方面要求解除租約。但如果租客拖欠租金,業主就有權以此為理由提前解除租約。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必須向法院聲請解除租約。有一點須留意的是,業主一旦選擇了這種解除租約的方式,就只能追討所欠租金,不能收取上述的損害賠償,即是解除租約與損害賠償之間,只能從中選擇其中一項,不能同時執行。此外,在答辯之前,如果租客將所欠的租金及倘有的賠償繳清,那麼,業主就不能再行使解除租約的權利。換言之,業主收回租金及倘有的賠償後,仍須繼續履行租約。
由法院解除租約後,租客應自願遷出單位,但如果租客仍不願遷出,則業主須向法院提起勒遷之訴,由法院勒令租客遷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996、1017及1019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