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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4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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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認謠言罪清晰嚴謹

何潤生

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

一常會昨續議民防綱要法修訂文本

委員認謠言罪清晰嚴謹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細則性審議《民防綱要法》的“謠言罪”,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與議員討論新訂內容。委員會認為修訂內容較清晰嚴謹,改動了很多不確定用詞,政府有聽取社會意見。

法案第二十五條“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俗稱“謠言罪”)去年曾引起社會爭議,政府七月清晰條文,重點修改“謠言罪”定義和明確故意的犯罪意圖。

民防狀態下始適用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新文本明確該罪僅限突發公共事件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文本建議分一般、預防、即時預防、搶救、災害或災難五級)才適用,而且民防狀態需要由行政長官宣告啟動,日常不會觸法。

“謠言罪”條文表述也更清晰。謠言內容要與突發公共事件或民防行動有關的險情、災情、疫情、警情有關,並且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客觀上便能判斷有關資訊是足以引起社會恐慌的虛假消息,“最重要的條件是要引起社會恐慌。”

災難中處罰兩類人

在大災大難期間只處罰兩類人:一是存心造謠生事故意編造和傳播虛假訊息的人;二是已經清楚知道訊息是謠言,一旦傳播會引起恐慌但仍傳播,放任謠言造成社會恐慌的人。

現時重點打擊“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犯罪,新文本已取消“或然故意”,亦即如果有人明知資訊可能是虛假但繼續編造及傳播不構成犯罪,不予處罰。

保安當局還建議,在條文中第五款增加重申《刑法典》第十六條阻卻罪責規定的條款,意味着有關罪名還會考慮有否其他因素來衡量和評價散佈謠言者的過錯,從而可能減輕甚至免除其刑責,確保處理每宗個案都公正和符合情理。

修訂文本採納民意

何潤生稱,委員會認為政府在討論過程中聽取了社會各方面的聲音,新文本比之前更加嚴謹,較難入罪,“政府的態度是不想隨便處罰”,能夠保障傳媒及市民的言論自由及合法權益。委員會還認為需要有此罪,因為在大災大難面前,如果編造及傳播謠言,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及損失大。稍後將再與政府技術調整條文及討論餘下內容。

此外,“謠言罪”最高監禁兩年,加重情節最高四年。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指,內地、台灣、韓國、法國、瑞士、冰島及匈牙利的基礎刑為二至三年,加重刑由五年至無期徒刑不等,可見澳門的刑責相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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