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政府主導 有助社會穩定
李振宇:立工會法刻不容緩
【本報消息】澳門《工會法》立法舉步維艱,已十遭滑鐵盧,無論對工會、打工仔還是社會整體發展都是重大遺憾。工聯總會副理事長、議員李振宇稱,《工會法》立法屢遭否決,反證本澳“強資本弱勞工”的格局沒有改變。要真正維護僱員合情、合理、合法的權益,推動《工會法》立法是勞工界的必然選項。其配套措施只能是集體談判權和罷工權的跟進立法。他歡迎本屆政府擬主導提案《工會法》立法,認為即使目前施政重點放在防疫抗疫,但立法工作亦事不宜遲。
法例缺失易增風險
李振宇重申制訂《工會法》具必要性。認為當前構建甚至維繫和諧勞資關係都面臨挑戰,亟待建立集體談判制度充分回應,但有效發揮該制度作用的前提需要《工會法》保障。可見《工會法》的社會功能實質是通過明確和規範勞動關係中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來解決勞資關係調整中參與失序或容易失序的問題,不是工會想要自抬地位,獲取特權。
他認為,制訂《工會法》具緊迫性。指出澳門為社團社會,“穩定”多靠非正式規範有序調整和維繫社會關係。伴隨着公共關係發展模式轉變,以及要求公共行為透明化、規範化、制度化的呼聲日漸強烈,缺失《工會法》保障以及既要考慮社會整體利益又要考慮僱員合理訴求的工會,能運用的合法且有助確保社會穩定和諧的維權手段,勢必難以滿足僱員的要求,僱員容易脫離有序的引導,發生激進維權的機率和風險增高,對當前和今後政府推進、落實政策措施和規劃都將不利。
符基本法國際公約
李振宇指出,本澳制訂《工會法》具法規基礎。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權行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在本澳適用的三十六部國際勞工公約中,就包括《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組織權利及集體談判公約》和《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可以說,制訂《工會法》不僅是經濟社會邁向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內在需要和必然趨勢,亦是落實基本法和國際公約規定的必然要求。
撤案與否待聽意見
李振宇形容《工會法》問題不是立法不立法,而是怎樣立好法,攸關法治社會、法治政府的形象以及居民的福祉。強調立法須早謀劃,刻不容緩。至於後日會否在立法會全體大會上撤回早前提案的《工會法》,則需聽取勞工界意見和工聯總會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