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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3日
第B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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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認筆跡可兼徵印花稅

黃顯輝、崔世平。

公證員認筆跡可兼徵印花稅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與政府代表討論“印花稅規章”,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建議未來公證員除對租約“認筆跡”外,並可結算及徵收租約印花稅,再上繳政府庫房。委員會認為修法後更便民,減少居民跑兩個部門。

跑兩部門外增選擇

三常會會議昨上午十時舉行,財政局長容光亮等官員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向傳媒總結。黃顯輝表示,按現行法律,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租約後,居民需向財政局申報及繳納相關印花稅,租約上的簽名亦需經公證員公證認定(俗稱“認筆跡”),要跑兩個部門。

法案建議未來政府公共公證員和私人公證員除對租約“認筆跡”外,並可結算及徵收相關印花稅,再上繳政府庫房。換言之,未來居民可沿用現行“跑兩個部門”做法,亦可選擇新作法,由公證員統一處理“認筆跡”及徵稅。

一文件處理兩稅項

法案並建議因默示租約續期而涉及須繳交的印花稅,未來出租人毋須主動到部門申報繳交,將於每年房屋稅單中載明相關租約印花稅金額,“一份文件處理兩個稅項”。委員會認同。

另外,法案建議設過渡期,法律生效一年內仍可使用印花稅票,法律生效第二年政府會回購未使用的印花稅票。委員會對此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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