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全幣種信用卡
2020年03月12日
第A06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終院駁回匯業銀行上訴

擬列首任特首經財司長作證

終院駁回匯業銀行上訴

【本報消息】匯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一眾上訴人,在一宗向行政法院提起的司法上訴案中,一方將首任行政長官和首任經濟財政司司長列為證人。案件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裁定,行政長官不批准前任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作證的行為不可上訴,駁回有關上訴。

上任特首不批准

案情指出,在一宗向行政法院提起的司法上訴案中,一方把首任行政長官和首任經濟財政司司長列為證人。

行政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向前任行政長官發出公函,詢問其是否批准上述二人在該司法上訴案中以證人身份作證。前任行政長官透過公函作出回覆,稱由於法院擬查明的事實具有機密性或非公開性,而且是他們在職時獲悉的,因此不批准他們作證。

上訴人於中級法院敗訴後,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終院合議庭指出,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密義務是源自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及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的相關行政命令,這個保密義務延續到了官員離任之後,唯一的例外是,行政長官可通過明示許可免除該義務。另外,相關法律還將該保密義務延伸至刑事程序。同時,該保密義務僅涉及純粹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實,而且是在職時獲悉的。

不具上訴可能性

合議庭認為,考慮到相關行為所涉及的事宜以及作出該行為的原因及目的,它不應被視為行政行為,不論是狹義上的行政行為還是行政事宜上的行為,因為它並不是在進行一項典型的公共管理的行政活動的過程中被作出的,不是一項具備行政行為之形式和內容的措施。相反,它是在行使管理及政治職能的過程中被作出的,是為維護公共和整個集體的利益而作出的一項政治選擇。因此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它不屬行政司法爭訟的範圍,不具有被提起上訴的可能性,但這並不意味着不可以通過適當的途徑、形式和程序對其進行政治上的審查。

2020-03-12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32605.html 1 終院駁回匯業銀行上訴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