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包庇無牌行醫處罰存分歧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繼續細則性審議《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歷時約三小時。會上,委員會對科處紀律處分時,是否要考慮違紀者的經濟情況,以及醫療人員對無牌醫生知情不報應否被罰停業,存在分歧。
該法案修改至第三份文本,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會上討論至權利義務及處分內容。新文本的權利義務內容不變,僅獨立成章,委員會認為比較清晰。
對科處紀律處分時應考慮的情況,從七款減至五款,很多議員質疑當中考慮違紀者的經濟能力,會否因經濟能力不佳而罰得較輕?議員們對經濟能力是否列入考慮因素存在分歧。
按違紀輕重程度,處分分不同等級。法案第四十八條涉及罰款部分,適用於屬疏忽及誤解職業義務,但未符合更重的處分,可罰款不得超過十萬元。第四十九條停業方面,第二款第一項:不遵守衛生當局命令或醫療委員會的執業規範指引時,該醫療人員可被停業。
清晰不遵守含義
陳澤武指出,若“不遵守衛生當局命令”屬疏忽,則或能處以罰款。這裡葡文“不遵守”的意思清楚,屬於故意,但中文解釋是否一樣,則要問政府。
他稱,會上對法案第四十九條第三款,“包庇非法執業者,處不少於兩年的停業處分”的條文討論很久;若醫療機構聘請無牌醫生,當然要停牌,但若醫療機構的同事知情不報,又是否屬於包庇情況?他指法律界議員及顧問的看法不同,需要政府解釋清楚。
該法案於一八年十月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委員會已細則性審議一年多。陳澤武指,下周再開會一次,將討論完餘下條文,約了政府周四和周五到委員會解釋,相信很快完成細則性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