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洲河邊馬路一幅 南灣湖計劃五幅
中院裁定六土地批給失效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中級法院分別於去年十一月廿八日、十二月十六日、今年一月九日和二月二十日就六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決。
第一宗案件(第483 / 2017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1-B號,一幅面積六百五十九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關偉霖(與羅麗明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廿五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一九九一年五月八日)至二○一六年五月七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七年三月廿七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592 / 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四千一百六十九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三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曉景灣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廿五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至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五月八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595 / 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三千六百九十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十二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憩景灣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廿五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至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第558 / 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三千一百三十一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六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文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廿五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至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五宗案件(第579 / 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一千○二十七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三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翠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廿五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至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六宗案件(第581 / 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三千四百四十九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九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畔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廿五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至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上述六宗案件的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六宗司法上訴均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483 / 2017號案、第592 / 2018號案、第595 / 2018號案、第558 / 2018號案、第579 / 2018號案和第581 / 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