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婦女權益
為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男女權利平等及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一九七九年十二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並開放給所有各國簽字、簽署、批准和加入。回歸前,《公約》已在澳門適用,回歸後,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公約》繼續在澳門特區適用。
《公約》肯定平等原則
女性地位雖然不斷提升,但歧視婦女的現象仍有存在。按照《公約》第一條規定,對婦女的歧視是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而該等歧視阻礙婦女與男子平等參加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妨礙社會和家庭的繁榮發展,使婦女更難充分發揮為國家和人類服務的潛力。為此,《公約》積極肯定了平等的原則,並明確要求締約各國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的發展和進步,其目的是為確保她們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實現平等
《公約》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規定從各方面實現平等原則,包括婦女參加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等方面。《公約》第二部分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本國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擔任公職權、執行公務權、在國際上代表自己的國家、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婦女均可保有國籍等的權利。
《公約》第三部分規定,婦女在教育、就業及經濟和社會活動上有不受歧視的權利,例如婦女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婦女享有與男性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等。《公約》第四部分規定,婦女在婚姻和家庭關係上享有選擇配偶、生育、個人權利及對財產的支配上男女具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澳門體現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法律
在澳門,不同範疇的法律都有體現維護女性權益的規定,而這些規定的依據主要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所以,不論男女均可享有法定權利及承擔法定義務,例如基本法賦予的工作、言論、婚姻等自由。同時,基本法第三十八條亦明確表明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特區的保障。
在工作和就業方面,《勞動關係法》第六條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不受歧視地享有同等就業機會。除平等原則外,法律亦會因應女性的特殊情況,為女性提供特別的保護,例如:法律規定懷孕婦女在懷孕期至分娩後的三個月,不得被無理解僱,且在上述期內僱主不得安排她們擔任對其身體不適宜的工作,以及女性僱員可以享有五十六日產假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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