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全年免租
【本報消息】昨日出版的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一項行政法規及一項行政長官批示,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三/二○二○號行政法規,訂定向符合法定發放條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發放現金分享款項的安排。當中,符合法定發放條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的金額分別為一萬元及六千元。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二○二○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二○年全年度的費用。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二○年一月一日。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