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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4日
第A07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順手牽“傘”也是盜竊

順手牽“傘”也是盜竊

問:我從商店購物出來,不巧遇上傾盆大雨,這時店外剛好擱着幾把雨傘,如果我趁當時無人見到而拿把雨傘來應急,應該沒有問題吧?

答:每逢雨季來臨,上述情況可謂屢見不鮮。儘管一把雨傘價值有限,但它始終是別人財產,你擅自取去,既自私,亦觸犯法律。根據《刑法典》第197條第一款規定,存有將他人之動產據為己有或轉歸另一人所有之不正當意圖,而取去此動產者,則構成盜竊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在上述情況中,儘管被盜雨傘的價值未達法定金額,相關刑事程序須經自訴才可進行,若雨傘物主堅持追究,按現行法律,你便須承擔刑事責任;即使在取傘過程中被人發現而未能得逞,物主仍可按上述條文第二款規定,依法追究盜傘者刑事責任。

擅取他人之物,不論其價值多少,均屬違法,須承擔刑法後果。本局在此奉勸市民切勿貪一時之便,擅自取走他人財物而招來刑責。

註:如欲了解更多預防犯罪的資訊,請參閱本局網頁(www.pj.gov.mo)、關注本局微信官方帳號(搜尋:澳門司法警察局PJ或PJMacaocn)、Facebook專頁(司警教室及司法警察局關注少年組)以及訂閱本局官方YouTube頻道(搜尋:澳門司法警察局)。

(司法警察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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