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訂定的一般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澳門特區政府負責制訂有關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的政策及規範,並促進和落實該法所定各項措施的實施。在防治傳染病的措施方面,該法規定了一般措施以及特別措施兩種。
一般措施是由特區政府採取的經常、持續的必要措施,目的是為了確保澳門特區擁有良好的衛生環境,避免傳染病的發生或散播。特別措施則是指在出現爆發、流行傳染病,或面臨爆發、流行傳染病的危險等情況時,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決定採用的特定措施,目的是為了應付和控制傳染病在澳門特區大規模的爆發或散播。以下將介紹一般措施的若干規定。
公共衛生
衛生局及其他主管實體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良好的衛生環境,避免傳染病的發生或傳播。向公衆提供食物、飲料、飲用水服務或醫療、衛生或清潔服務的公共或私人實體,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所提供的財物或服務不會導致傳染病的發生或傳播。
此外,衛生局及其他主管實體,應通過舉辦公開活動、藉各種傳播媒介發放信息、發出指引等方式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宣傳教育工作。
疫情的監測
衛生局應對傳染病作持續監測,以掌握傳染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新狀況,並評估傳染病疫情發生的可能性。該局可對傳染病的危險群或特定傳染源實施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衛生檢疫。此外,衛生局應了解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傳染病疫情的最新狀況,評估疫情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便能適時作出必要安排。
疫情的發佈和通報
衛生局應藉各種傳播媒介及時向公衆發佈傳染病的最新狀況,使公衆了解傳染病對個人健康及公共衛生所構成的危害,並建議公衆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此外,衛生局應將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的傳染病疫情向國家衛生防疫部門和相關的國際衛生組織通報。衛生局亦可根據互惠原則,向周邊國家和地區的衛生防疫部門通報疫情。
對入境者所採取的措施
為了防止傳染病的傳播,必要時衛生局可要求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申報其健康狀況。當出現對公共衛生構成危險的情況時,按衛生局的指引,主管實體尚可要求上述人士填寫涉及傳染病的性質及病徵的特定申報書、出具有效的有關傳染病的醫生聲明書或接種疫苗證明書,以及接受有關傳染病的醫學檢查。
控制措施
對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的人或者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衛生當局可採取下列措施,以防止傳染病傳播。包括: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接受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限制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又或為進行某種活動或從事某種職業設定條件,以及依法進行強制隔離。
強制隔離
對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防治法》附件中第一類傳染病的人或有受到該類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可強制隔離。
此外,對於不遵守控制措施(例如醫學觀察或醫學檢查)者,亦可要求他接受強制隔離,且該人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二○○四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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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