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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20日
第B06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

上周本欄談及有關第三/二○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下稱“新的士法”)當中有關“的士駕駛員的義務”的內容。今天會為大家介紹“新的士法”中有關“的士駕駛員的禁止行為”的規定。

根據“新的士法”規定,當中禁止的士駕駛員作出若干行為。對於違規行為的罰款,會視乎有關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乘客權益的影響程度而有所不同。

例如作出下列行為,會被科三千澳門元罰款︰(一)在計程錶錶旗顯示為“空車”時,無理拒絕提供服務;(二)在計程錶錶旗非顯示為“空車”時上客;(三)以假裝處於應召、換班或其他狀況為由而拒絕提供服務;(四)拒絕運載乘客前往其指定的地點;(五)堅持運載乘客前往特定場所,又或堅持其接受其他服務;(六)堅持要乘客指示行駛路線;(七)在啟動計程錶計費功能後無合理理由延誤行程;(八)在乘客未有指示的情況下,選取明顯較長程的行駛路線;(九)採用與當時交通狀況明顯不相符的車速行車,又或無理拒絕按乘客要求的合法車速行車;(十)親身或透過第三人招攬乘客。

又例如作出下列行為,會被科三萬澳門元罰款︰(一)將的士用作與的士客運服務無關的用途;(二)將的士交由未持有有效的士駕駛員證的人提供服務;(三)將其的士駕駛員證交予他人用於提供服務;(四)在知悉的士、其計程錶、全球衛星導航系統或錄音及錄影設備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未能持續及有效運作的情況下,仍繼續提供服務。此外,“新的士法”亦禁止的士駕駛員親身或透過第三人與乘客議價,違規者會被科一萬五千澳門元罰款。

綜上所述,“新的士法”明確規定的士駕駛員的權利和義務,並對違規者訂定更具阻嚇力的罰款,以保障的士客運服務質素,同時維護乘客及守法從業人員的權益。澳門特區政府期望的士駕駛員能夠貫徹“新的士法”所定的行為規則,共同提升服務水平,推動業界持續發展。

有關“新的士法”的其他規定,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中)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二十三條以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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