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季測試“天眼”人臉辨識技術
【本報消息】警方將於今年首季測試“天眼”系統的人臉辨識技術,並強調“天眼”並無人臉辨識功能,只在發生罪案時才會啟動人臉識別技術功能的伺服器偵查。議員林玉鳳書面質詢,在現有天眼系統已能有效打擊罪案的前提下,保安當局是基於甚麽理據引入人臉辨識?
社會疑慮尚未釋除
雖然保安當局表示,人臉辨識是以“後台模式”實施,只有當發生罪案要查閱“天眼”片段時才會啟用,並強調“後台模式”會被嚴格監管及使用,但社會疑慮尚未釋除。
林玉鳳表示,人臉辨識系統不單只是一般拍攝公衆的錄像,在尋找嫌疑人時,系統難免掃描其他不相關人士的人臉特徵,並要擷取他們的人臉特徵去確認與嫌疑人是否脗合,這個過程必然會儲存、利用到例如臉部生理特徵這類極為個人的資料。
不論執法人員有否為偵查需要或任何原因擷取人臉辨識系統的資料,電腦系統實際上已不斷記錄和識別所有被攝錄者,包括其行蹤、生活習慣、喜好,都會潛在地、鉅細無遺地被記錄下來,並可極為簡便及省時地取得其活動的完整報告,毋須人手逐格查看及核對。
個資被系統化分析
林玉鳳表示,在這種精準、高效率、高科技的“自動化”處理下,公衆的個人資料已非單純被記錄,而是被進一步系統化分析和處理。
因而人臉辨識較單純人手操作公共錄像系統構成更深一層的對私隱權的限制。除非出現在維護公共安全更迫切的需要,而原有人手操作的方式無法有效處理,否則無合理理由地延伸對私隱權的限制有違反適度原則之虞。
保安當局認為,“天眼”本身並無人臉辨識功能,因此毋須向個資辦申報。林玉鳳引述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共實體需要就為實現某目的而進行的部分或全部‘自動化’處理,通知公共當局。”無論相隔了多少重“後台”,人臉辨識顯然無法消除其“自動化”處理的本質。為防止這類高科技造成對本澳公衆隱私權的“新的挑戰”,保安當局似乎有必要就此向個資辦詳細說明及申報。個資辦亦應認識到後台模式對隱私權的潛在影響,積極監察。
要向個資辦作申報
她表示,使用人臉辨識這種新型技術,本澳完全缺乏專門法律監管。鑒於目前社會對於人臉辨識的疑慮,保安當局理應在施行對個人權利有更深入限制的政策之前,就此諮詢公衆,積極向公衆詳細講解及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