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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8日
第A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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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男強姦未成年罪成

○○後男強姦未成年罪成

【本報消息】一名○○後男青年涉透過交友Apps結識一名未成年女性,雙方發展成情侶並曾發生兩次性行為。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男青年兩項姦淫未成年罪成,判囚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並須向該未成年女性賠償兩萬元。

男被告勞X曦,男,二十歲,報稱學生,涉兒童之性侵犯罪。

控方案情指,一八年七月,勞X曦透過手機交友程式“Instagram”結識受害女未成年人,兩人相談甚歡,其後發展成情侶。同年八月中旬某夜,勞X曦將受害女未成年人帶至青洲社屋單位,隨即脫掉受害女未成年人身穿的上衣、長褲及內褲,要求與對方發生性行為。

其時,勞X曦已清楚知悉受害女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當時只有十三歲,且沒有任何性經驗。受害女未成年人答允勞X曦要求,於是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雙方發生性行為。數天後,勞X曦再次將受害女未成年人帶至同一社屋單位,及後再次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去年十月二十日後,經檢查證實,受害女未成年人曾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根據《刑法典》相關規定,只要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或者性行為,即使取得對方同意,亦屬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如對象是年滿十四歲但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即屬觸犯《姦淫未成年罪》。

法官於宣判時指出,由於未能證明勞X曦與受害女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時,清晰知道對方不足十四歲。因此,應將兩項兒童之性侵犯罪改判為兩項姦淫未成年罪,每項判囚一年,兩罪並罰判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條件為通過有關部門考驗制度,並要賠償受害女未成年人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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