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逐一駁回理據
逸園石排灣批地上訴敗訴
【本報消息】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石排灣一幅五千二百三十五平方米的土地,在土地批給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向運輸工務司司長申請核准工程計劃及修改涉案土地的批給合同遭拒絕。案件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逐一駁回“逸園”的理據,裁定上訴敗訴。
司長不批工程計劃
案情顯示,一九八九年,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獲批位於路環石排灣工業區SK1地段,面積五千二百三十五平方米的土地。批給期為廿五年,自簽訂公證書之日起計。一九九三年,運輸暨工務政務司更改該土地的用途,並將決定通知“逸園”,“逸園”透過信函表示同意。
自該日起,“逸園”再未從土地工務運輸司處接獲任何有關該事宜的其他通知,或就該土地所作的任何其他決定。二○一五年五月,“逸園”向運輸工務司司長遞交申請,請求核准工程計劃及修改涉案土地的批給合同。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不批准。“逸園”提出司法上訴,在中級法院敗訴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在已認定的事實中,只摘錄了運輸工務司建議書內所載的行為理由說明的結論部分,卻通過指出其在行政卷宗中的頁碼而轉用了整份文件。實際上不批准申請的原因是在批給期還差六個月就要屆滿的情況下,已經沒有時間核准計劃以及開工甚至完工,而不是行政當局指責上訴人沉默。
不足時間完成工程
關於合議庭裁判遺漏的問題,“逸園”認為沒有就行政卷宗發表意見。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這並不屬於遺漏審理情況。遺漏審理只在法院沒有審理某個問題時才會發生,而不是在法院未詳盡分析時發生。法院未詳盡分析導致的結果可能出現審理錯誤,但不構成無效。
至於遺漏事先聽證手續,終審法院合議庭援引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的分析指出,“逸園”的申請被提出後,運輸工務司只撰寫了一份報告書,其中提及有關批給的“過往經歷”,並提醒注意批給期已接近結束,餘下時間並不足以繼續完成核准計劃和修改批給的程序。
因此,這是一份單純的陳述報告,並不是對之後的行政決定具有必要的手續行為。該報告書對被質疑的行政行為的決定方向不具關鍵和決定性,沒有重要的調查屬性。所以不能認為應按《行政程序法典》規定對利害關係人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