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交所董事會前主席被控詐騙
張震遠受審否認兩控罪
【香港中通社七日電】曾任香港特區政府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的前香港商品交易所董事會主席張震遠,涉嫌於二○一二至二○一三年間串謀他人,向香港證監會隱瞞香港商品交易所財務狀況,導致證監會沒有撤回商交所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認可;他亦被揭發涉嫌向財務公司隱瞞已抵押自己公司股份,誤導對方貸款三千萬元。他七日在香港特區區域法院受審,並否認一項串謀詐騙和一項欺詐罪。
案情指,被告在二○一二年五月至二○一三年五月期間,串謀商交所時任財務總監蔡達英,不誠實地向證監會隱瞞或拒絕披露商交所財務狀況重要資料、致使或容許向證監會提交虛假或誤導資料,導致證監會無撤回商交所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認可;另被控在二○一三年四月,意圖詐騙誘使佳富達財務交出三千萬元,以使佳富達財務蒙受不利或可能會蒙受不利。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商交所須按證監會要求,在指定時間和透過指定方法,提供有關其生意或交易的所有資料和文件,證明財務狀況。被告在二○○八年起任商交所主席、執行董事和大股東,他獲授權代表大部分商交所銀行戶口作簽署人。
控方開案陳詞稱,被告在串謀犯案中擔當主要角色,控方將依賴二○一八年十一月認罪的污點證人蔡達英口供,證明被告明知商交所的資金流動,但也默許向證監會隱瞞商交所的財務狀況。
控方又指,商交所自二○一一年五月剛剛獲證監會認可後不久,財務狀況每下愈況,二○一二年三月已不能達到許可規定的財務狀況要求。但被告為免商交所被吊銷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許可,以多種手法隱瞞證監會,包括透過空頭支票、“粉飾櫥窗”等;七次提供失實陳述、曲解或誤導財務報表內容;提交五份並非最終匯款後的銀行賬單等,以顯示有足夠結餘。
至於另一項欺詐罪,被告分別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和二○一三年一月,已同意抵押他旗下新效控股有限公司股權,分別兩次借貸合共一億元。但二○一三年一月,被告涉嫌隱瞞公司股權已被抵押的情況下,再向另一家財務公司佳富達財務借款三千萬元,對方的經理表明,倘若事先知道股權被抵押,他不會同意賒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