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福利青洲批地 氹市中心石排灣各兩幅
中院裁定五土地批給失效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中級法院分別於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十一月廿一日和十一月廿八日就五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決。
第一宗案件(第三六九/二○一六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一幅面積四千○八十一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Autocarros de Macau Fok Lei, Limitada”(今為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廿五年,由相關批示公佈之日(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一三年十二月廿九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三月九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六八九/二○一五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廣東大馬路,一幅面積為二千七百九十五平方米,稱為“BT6”的土地,承批人為“Compenhia
de InvestimentoPredial Hamilton, Limitad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五十年,土地利用期為四十二個月,由相關批示公佈之日起計。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利用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一○六○/二○一五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一幅面積為三千九百一十一平方米,稱為“BT
7”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土地利用期為三十六個月。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利用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第二○/二○一七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五千二百八十八平方米,稱為“SJ”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Tan Di”(以當時擬成立的建設發展置業有限公司名義)。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廿五年,由相關批示公佈之日起計,於二○一四年十二月廿五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五宗案件(第二九一/二○一七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一萬七千二百四十三平方米,稱為“SL”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國際石廠發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廿五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於二○一五年十二月六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上述五宗案件的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五宗司法上訴均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三六九/二○一六號案、第六八九/二○一五號案、第一○六○/二○一五號案、第二○/二○一七號案和第二九一/二○一七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