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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2日
第A11版: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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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外商投資法條例 保投資者權益

內地外商投資法條例 保投資者權益

【中新社北京電】中國政府網周二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並於今年一月一日實施。作為外商投資法的配套法規,《條例》規定更加具體,將令外企在華權益得到更好保障。

與外商投資法相比,《條例》的各項規定更細、更具體。例如針對“新官不理舊賬”問題,《條例》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明確保護商業秘密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條例》明確,不得利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強制或變相強制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確需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的,應當限定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內,嚴格控制知悉範圍,並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

中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此前公佈的一份對四十五家世界五百強企業的調查報告顯示,跨國企業目前的一大顧慮,就是外商投資法條文數量有限,內容不夠具體,擔心難以切實起到維護外企合法權益的作用。在此情況下,《條例》針對外企關切做出更細化的規定,有利提振外企在華投資經營的信心,提高中國對全球投資者的吸引力。

推禁令解差別待遇

此次實施條例是在專門聽取二十多家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有關律師、專家學者的意見基礎上形成的,不少規定都充分考慮到外企在華生產經營遇到的實際問題。一些外企此前稱,中國部分新規定實施的“緩衝時間”太短,讓他們感到困擾。對此,《條例》明確,起草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應當聽取外企和有關商會、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公佈到施行之間的時間。

針對外企在政府採購中受到隱性限制問題,《條例》推出三個“禁令”:不得在政府採購信息發佈、供應商條件確定和資格審查、評標標準等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產品或服務品牌及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予以限定;不得對外企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和內資企業區別對待。外企可依法就政府採購活動事項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質疑,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不符外商法須修正

為確保外商投資法落實到位,《條例》作出明確規定。如關於投資准入負面清單,《條例》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外國投資者擬投資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註册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的,不予辦理相關核准事項。

再如,針對當前部分規定與外商投資法不一致的問題,司法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人稱,官方正在抓緊對現行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進行全面清理,凡是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都要予以廢止或者修改。目前,清理工作已取得階段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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