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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第A12版: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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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決爭議 較優選擇

仲裁解決爭議 較優選擇

本澳中小型企業與大型博企之間的合作已是常見模式。本次合作涉及專業程度高,相關的準則要求及程序複雜。兩企業通力合作是大家喜聞樂見的,但長期健康的合作關係建立,須通過磨合過程,途中可能會出現各式各樣磨擦,合同當事人應以謹慎樂觀的態度處理。

隨着澳門新仲裁法的出台,澳門的仲裁制度進一步與國際接軌,企業不妨考慮使用仲裁解決未來出現的爭議,令合作過程更愉快和高效。

很多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會加入爭端解決條款,為將來可以預見甚至未能預見的衝突,選擇以仲裁代替訴訟去解決。基於合同當事人的同意,在合同中加入的爭端解決條款,又稱為“仲裁協議”,根據澳門特區第19 / 2019號法律《仲裁法》第二條(二)的規定,“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決定將其之間涉及確定的合同或非合同的法律關係中已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或部分爭議提交仲裁的約定”。合同當事人決定使用仲裁的主因在於,他們可以選擇具備相同知識領域的高端技術人才作為仲裁員,以解決爭議。當訂立仲裁協議時,當事人亦需注意法律的要求以及相關規定。根據《仲裁法》第十條,原則上具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及具相關權利能力的法人均具備訂立該協議的能力;至於在形式要求上,法律規定仲裁協議需以書面形式作出而且此一協議“可載於合同內或以獨立方式約定”(《仲裁法》第十一條第六款)。

除以上特點,尤與本次個案相關的是其具有保密性的特點,當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是與高端技術問題有關時,往往會牽涉到商業秘密。法院遵循公開原則,以上情況似乎更適宜透過仲裁解決爭議,因為除了原則性規定,法律更禁止仲裁程序的所有相關人士將未經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向他人披露有關仲裁的一切文件及資料。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林之雅

2019-12-31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林之雅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9476.html 1 仲裁解決爭議 較優選擇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