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憲法法院裁定
韓日慰安婦協議不違憲
【香港中通社二十七日電】 韓國憲法法院二十七日作出裁決,確定韓日政府間簽署的《韓日慰安婦問題協議》不屬於違憲審查範圍。
據韓聯社報道,這是憲法法院時隔三年九個月對此案作出裁決,也是二○一一年憲法法院判定韓國政府的不作為行為違憲後,再次就慰安婦問題作出裁定。
憲法法院方面稱,這是韓日政府基於解決歷史問題、保持合作關係原則達成的一項政治協議和外交決策,圍繞該協議的有關評價也屬於政治範疇,並非違憲審查範圍。法院不認定該協議的法律效力,因而也不存在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被侵犯的可能。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韓日政府達成《韓日慰安婦問題協議》。根據協議,日本政府一次性對韓國政府設立的“和解與治癒基金會”出資十億日圓(約合七千五百萬澳門元)資金用以向受害者發放撫慰金。
但受害者方面指出,韓國政府在國民的基本權利持續被侵犯的情況下保持沉默,且在協議過程中將受害者排除在外。由此,二十九名慰安婦受害者和十二名遺屬於二○一六年三月通過“民主社會律師會”以該協議侵犯人格尊嚴、財產權及接受政府外交保護的權利為由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審查該協議是否違憲。
憲法法院認為,不能視該協議導致上述權利被剝奪或法律地位受到影響。也就是說,受害者的索賠權等法律權利並沒有受到這份協議的影響。
韓國外交部方面也始終認為,雖然《韓日慰安婦問題協議》在手續和內容方面存在諸多問題,但並不是違憲審查對象。外交部去年六月還向憲法法院提交意見書,稱該協議是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政治協議,不能稱之為行使公權,因此也難以視其為直接侵犯慰安婦受害者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