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負載物適當超出運載車輛法定長度
業界盼完善工程車載貨尺寸
【本報消息】因應本澳建築業發展,大型建設物料運輸及重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時受到一定限制,澳門建築機械工程商會建議當局在修訂《道路交通法》時,修訂車輛的總重量與最大尺寸的規定,包括容許負載物長度適當超出運載車輛法定長度。
澳門建築機械工程商會表示,現行法定的車輛規格,已不能配合現今建築業發展,在運送大型及不可切割建築材料過程中存在困難與危險,建議當局在修訂《道路交通法》時,修訂相關的內容。
加入說明簡化運輸
例如在車輛及運載物品長度方面,鄰近地區的交通規例是容許負載物的車輛前方與後方分別有一點五及一點四米的延伸;但目前本澳有不同的執法標準,業界在運載超出車廂範圍但屬不可分割的建築物料時存在爭議,或需經許可才獲通行,建議仿效鄰近地區的做法加入說明,以解決爭議及簡化運輸程序。
此外,在車輛總重量方面,業界指現行《道路法典規章》對各種車輛均列出總重量,但目前執法不清晰,以拖頭及拖車為例,經常將拖頭及拖載物重量合併計算,容易超出總重量的規定,產生不合理的現象。
總重量只算拖拉物
該會建議計算總重量時,拖頭車不應包括入總重量計算,只計算拖拉物的總重量較適合。有關商會亦指出,在規劃新建道路或維修道路時,應考慮提升路面的承重質量與轉彎角的設計,以符合更多車輛生產商所提供的不同規格車種。
目前,本澳機械普遍闊度超過二點五米至三點五米,但目前法規只批准貨架闊度不超過二點五米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行駛,若以此闊度運載超出貨架闊度的機械在道路上行走,極具危險及容易發生意外。商會建議修訂法規,容許特別闊度的貨架,能永久批准入口及在道路上行走。
商會亦關注到購買責任保險的保費問題,認為目前本澳當車輛發生意外時及被鎖定為責任方,再續保時保費倍升,增加營運車輛成本或續保困難。建議修改相應法規,在發生意外時,責任應屬司機而非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