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實被告患精神病獲減刑
弒父慘案重審判五年半
【本報消息】去年發生在北區的一宗弒父倫常慘案,男被告一審時遭重判入獄十六年。男被告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批准被告接受精神評估,並將案件發回初級法院重審。合議庭再一次裁定被告殺人罪成,由於證實其患有精神病,獲減刑至五年六個月。
被告姓黃,廿八歲,本澳居民,報稱無業,須由獄警押解到法庭。死者為被告的父親,五十五歲,本澳居民,無業。死者於一九九五年曾在山頂醫院診斷出患有精神病,一直接受藥物治療,已見好轉,但有慢性疾病。父子兩人同住一年餘出事。
將父親箍暈割喉
案情顯示,去年四月三日凌晨零時,父子再因生活小事爭執,並有肢體碰撞,雙方爭吵不休。
至當日清晨五時許,兒子按捺不住,用手臂將父親箍暈,見毫無反應後,即到廚房取利刀,殘忍地用刀鋒插入父親頸部,割斷其咽喉,鑄成大錯。父親大量失血,兒子報警求助,在單位內束手就擒。法官宣判時指出,由於證實黃某患精神病,故量刑時可獲減輕三分之一。
有能力知悉做錯
庭審時,負責為被告黃某評估的心理醫生指出,黃某是可歸責,但屬於低度範圍。由於在案發時,黃某的精神處於極度騷擾狀態,其有能力知道自己做錯,但分析能力受到幻覺所影響而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