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佔用國有土地須騰空 兩逾期無發展批給失效
終院判三地承批人上訴敗訴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訊:終審法院分別於十一月八日和廿九日終審宣判一宗行政長官命令騰空土地及兩宗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上訴案。
沒有完成換地程序
第一宗案件涉及的是林茂海邊大馬路一幅面積為九百七十三平方米、稱為“F”地段的土地,佔用人為潘偉民。此人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獲批准以另一幅其承批的土地與涉案土地交換。然而,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資料顯示,涉案土地屬於國有土地,雖然開立了換地程序但一直沒有完成。按照物業登記局發出的證明書,證實涉案土地並沒有私人登記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因此該土地屬國家所有。土地工務運輸局經調查後,發現潘偉民沒有正式憑證證明獲准佔用涉案土地,故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批示,同意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報告,命令騰空上述土地。
租賃期內沒有利用
第二宗案件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四千四百二十二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八地段的土地,該土地最初以租賃方式批予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隨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被有償移轉予雅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有效期至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的租賃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Q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Empresa de Construção e Obras de Engenharia San Tak Fat, Limitada(現為“盈科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廿五年,於二○一五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上述三幅土地的承批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三宗司法上訴均敗訴。各承批人不服,再向終審法院提起對司法裁判的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該等上訴均敗訴,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