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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第E08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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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相比訴訟的獨特優勢——以澳門新《仲裁法》為視點 (下)

仲裁相比訴訟的獨特優勢——以澳門新《仲裁法》為視點 (下)

四、仲裁的優勢及在新《仲裁法》中的體現

仲裁作為重要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相對於訴訟而言,仲裁具有自願性和靈活性、保密性、快捷性及跨地域性的特點,以下將結合新《仲裁法》的規定介紹:

(一)自願性和靈活性

仲裁是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新《仲裁法》規定仲裁程序的開展是取決於當事人是否訂立了仲裁協議,約定將相關爭議提交仲裁;在仲裁庭的組成方面,當事人可自由約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人數。

在仲裁程序的規則方面,當事人一般可自由約定仲裁庭須遵循的程序規則;在處理案件實體問題的規則方面,當事人可指定用作處理案件實體問題的法律,甚至許可仲裁庭根據衡平原則裁決,即允許仲裁庭按照案件實際情況,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決爭議,毋須嚴格依照法律的強制規定。

由此可見,仲裁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仲裁程序的進行以及裁決方式均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故在實際操作上更具彈性和靈活性。

(二)保密性

與訴訟的公開性原則不同,仲裁着重保密性,任何與案件無關的人在未得到當事人和仲裁庭的同意前,均不得參與仲裁程序,而且亦不會作公開審理。

新《仲裁法》亦規定了仲裁員、當事人及其他因執行職務而接觸仲裁程序的人須遵守保密義務,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三)快捷性

眾所周知,在民商事訴訟中,案件由提起至終結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規則進行,例如作出傳喚、通知、提交各類訴訟文書等,最後不服判決的當事人還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所以要獲得確定性的裁判,往往可能需要一段甚為漫長的時間。

而仲裁程序是遵循“一裁終局”的原則,即在當事人未有約定可針對仲裁裁決提起上訴或未於法定期間內,向仲裁庭請求更改或解釋仲裁裁決的情況下,仲裁裁決即轉為確定,並具有等同於法院裁判的效力,有助迅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必須強調,新《仲裁法》僅容許當事人約定針對仲裁裁決向其他仲裁庭提起上訴,而非向法院提起,這是為了避免將仲裁視為爭議解決的初步手段,最終又交由法院作出審判,藉此確保仲裁在爭議解決方面應有的獨立和重要地位。

(四)跨地域性

仲裁跨地域性的優勢,更能體現於具有涉外因素的爭議當中。倘當事人欲透過訴訟方式解決涉外民商事爭議,那麼首先出現的問題是哪一國家或地區的法院有管轄權審理有關案件,以及具體應適用哪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範。

而要對這些問題分析,必然要進行大量的工作,無疑拖長了整體訴訟時間;而仲裁則透過雙方當事人進行約定即可,打破了訴訟關於管轄權方面的硬性規定。

另外,仲裁的跨地域性亦意味着仲裁裁決可獲世界上某些國家確認和執行。根據一九五八年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該公約的成員國之間可以互相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涉外案件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該公約,直接向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五、結語

綜上所述,仲裁相比訴訟的確具有不少獨特優勢,但並不代表仲裁應取代訴訟。

相反,兩者同樣具有重要地位,彼此應該互利共存、有機銜接。一方面,仲裁有助於案件的分流,提升爭議解決效率;另一方面,仲裁的公正、高效運作又有賴於司法給予強而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例如保全措施的適用、仲裁裁決的執行及司法審查等。

未來,特區政府將加大力度推動仲裁業發展,做好宣傳推廣工作,致力為澳門居民提供更完善、更多元化的法律保障。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

2019-12-17 (法務局供稿)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6839.html 1 仲裁相比訴訟的獨特優勢——以澳門新《仲裁法》為視點 (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