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04日
第B05版:澳聞

中院駁回四批地失效一收地上訴

中院駁回四批地失效一收地上訴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中級法院分別於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十一月七日和十一月十四日就四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和一宗運輸工務司司長執行收地的案件作出裁決。

合同期內未利用

第一宗案件(第八百二十五/二○一五號案)所涉及的是氹仔島北安大馬路與永福街交界,一幅面積四千三百九十二平方米,稱為“0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中來(澳門)投資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土地利用期為二十四個月。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清空相關土地。

第二宗案件(第四百四十三/二○一五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北安填海區H地段,一幅面積為六千四百○六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Metalminer (Pacific) - Indústria de Materiais de Precisão S.A.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土地利用期為十八個月。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五百六十九/二○一五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永誠街氹仔新城市中心,一幅面積為一千六百三十四平方米,稱為“13-C”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Yip, Wai Chau Pedro”。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土地利用期為三十個月。行政長官於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第一百七十四/二○一七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三千三百七十五平方米,稱為“SF”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劉祿源。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於二○一五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五宗案件(第四百二十六/二○一六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一幅面積為四千四百四十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澳門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二十五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於二○一五年五月十七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上述五宗案件的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五宗司法上訴均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八百二十五/二○一五號案、第四百四十三/二○一五號案、第五百六十九/二○一五號案、第一百七十四/二○一七號案和第四百二十六/二○一六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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