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握扶手惹官非
搭乘扶手電梯須緊握扶手,通常被認為與靠右站立一樣,純屬公共場所基本規則的範疇。但加拿大一位女士因未握扶手而惹上官非。
據外媒報道,加拿大一名女士曾因搭乘扶手電梯時沒有握住扶手而被捕。近日,最高法院判給其兩萬加元(約合十二萬澳門元)的賠償。
事發於二○○九年,貝拉在魁北克省拉瓦爾乘扶手電梯時翻找錢包,被警方攔下。貝拉認為自己沒有做錯任何事,故拒絕提供身份證明,隨後其被拘留。
獲釋後,貝拉因違反扶梯標誌牌的要求而被罰款一百加元(約合六百澳門元),並因妨礙檢查人員而被罰款三百二十加元(約合一千九百澳門元)。原因是自動扶梯附近設有注明“小心,請扶好扶手”的標誌。
二○一二年,貝拉起訴行政當局及相關官員。二○一五年,該訴訟在魁北克法院被駁回。二○一七年,貝拉再次上訴,再遭駁回,法院稱是“貝拉導致了自己的不幸”。直至貝拉上告最高法院,其訴求方得直。最高法院判定,地鐵站上的標誌“是警告”,而“不是法律”。
儘管最終判決結果令貝拉倖免,但案件也令公眾對搭乘扶手電梯的安全問題提高警惕。如果自己本身不慎跌倒,扶手電梯上其他乘客必然受到骨牌效應的衝擊,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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