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01日
第B11版:澳聞

十二月四日是國家憲法日

十二月四日是國家憲法日

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决定,明確將十二月四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本周三(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個國家憲法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是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的依據。值此之際,讓我們來了解憲法的基本特徵和主要內容。

一九五四年,新中國首次制訂憲法,迄今共制訂過四部。現行的第四部憲法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此後經過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二○○四年和二○一八年五次修正案修正而成。

現行憲法分為序言、總綱、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和國家基本標誌共五部分。

序言部分簡述了新中國的建國歷史、中國共產黨的基本政策、國家的基本性質、政權組織基本形式及憲法的效力。

正文部分有四章,共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章、總綱,明確了國體、基本國策等方面的總綱內容。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旨在明確公民的各項權利及義務。第三章、國家機構,該部分列明國家機構組成各部分。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章、國家的基本標誌,規定了國旗、國歌、國徽、首都等內容。

因此,現行憲法涉及國家生活的各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訂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現行憲法是“一國兩制”政策穩定性的憲制保障,也是澳門特區政制穩定、高度自治的根本保障,更是澳門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長期保障。

澳門基本法是根據憲法按照澳門的具體情況制訂的,是符合憲法的。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是母法與子法的關係,兩者共同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

註:本文的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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