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潤生、秘書馬志成會後總結。
一常會續議消費權益法
疵品追討期一年買家限期求償
【本報消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建議,經營者對於買賣物有一年品質擔保的責任,但消費者須於三十日內提出維修更換等要求,否則權利失效。
發現問題卅日索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因應當今消費模式,就幾種合同建立制度。立法會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與政府代表開會,討論到“供應消費品合同”,將“由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以作非業務使用的任何有形動產”視為消費品。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解釋,意即可觸及、可感受到的實物,例如汽車、手機、有包裝物品都納入規範。
何潤生稱,當消費品出現與合同規定不符,法案建議經營者在交付消費品日起計一年內,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維修、更換、減價或解除合同,消費者毋須承擔費用,可向經營者求償。首六個月推定與合同不相符的消費品,在交付時已存在,後六個月由消費者舉證。
購買消費品一年內,消費者須將消費品與合同不相符的情況告知經營者,如果自發現起計超過三十日才提出,則權利失效,並可能影響往後的仲裁、調解或訴訟的權利。如果消費品需維修,則維修的時間不計在履行告知的時間內。
賣方反證排除責任
何潤生指,法案設平衡機制,經營者可通過多方面反證,包括屬易腐爛的消費品,或根據所顯現的不相符特徵,該不相符不可能於交付消費品之時已經存在,或經營者證明該不相符是在消費品交付後出現,則可排除責任。他舉例,鮮活食品、電池的正常損耗都可排除。
有關內容基本上與《民法典》規定一致,何潤生提到,新文本除增加上述失效條文,由於經營者的產品可能向上游生產商、製造商、經銷商等入貨,可有求償權追上游責任。何潤生又指,委員會認同法案新文本清晰經營者和消費者應有的權利。他引述政府代表稱,將來法律出台前會做好普法工作,確保買賣雙方交易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