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上周發監管指引增透明
公資企業須公佈七項資料
【本報消息】公共資本企業投入大量公帑,但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一直被人詬病。
政府於上周公佈《公共資本企業對外公佈資料指引》,踏出監管第一步。“指引”要求政府出資超過五成的公共資本企業必須對外公佈七項資料,包括公司及股東資料、帳目及年度營運報告、採購資料等,增加透明度。監督實體可對公資企業發出勸喻或建議,並把勸喻或建議內容對外公佈。
公資過半企業適用
“指引”適用的對象為特區或其他公法人直接或間接累計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務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特區持有或少於五成的公資企業,亦可參照“指引”公佈資料。出台“指引”的目的旨在規範公資企業須公佈的資料,及增加企業營運及財務狀況的透明度。
“指引”列明須公佈的七項資料及提交資料的時間。一、基本資料:企業的商業名稱、所營事業、法人住所、聯絡方式或章程;二、股東及其出資資料:股東名單、其財務出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三、組織架構資料: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或獨任監事的資料。上述三項資料,須於七月廿二日前透過辦公室設立的公共網頁平台提交資料。
四、帳目及年度營運報告資料:二○一九年及隨後每一營業年度的財務報表、年度營運報告及倘有的核數師或監事會或獨任監事的意見書。去年的帳目及年度營運報告應於七月廿二日前提交,隨後每一營業年度的資料則於相關營業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交。
五、採購資料:於“指引”生效後展開的採購項目,如其取得財貨及勞務金額超過四百五十萬元,或工程項目金額超過一千五百萬元,須公佈採購項目內容摘要、倘有的報價結果及判給結果。相關資料應在有關採購程序結束後九十日內提交。
六、擔保資料:作出保證或其他擔保的資料。七、其他重要資料:可能對企業經營產生顯著影響的事件資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企業作出重大投資或資產處罰行為、發生的重大虧損、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涉及企業的重大訴訟及企業解散的決定。應在作出相關行為或知悉相關事件後三十日內提交。
三例外情況可豁免
“指引”並建議,有三項例外情況可豁免公佈資料,包括法律禁止公佈、涉及商業機密、簽訂保密協議。另外,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具正當性理由而導致無法在規定期間內提交資料,應及時將延期原因通知辦公室。並在相關原因終止後,盡快補交資料。如提交的資料有變更,應在十五日內作出通知並補交資料。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作為監督實體,若企業沒有按“指引”公佈資料,辦公室可發出勸喻或建議,甚至把上述的勸喻或建議公佈於公共網頁平台內,方便公眾監督。
據資料,政府有份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共有廿二家,歷年投入金額達一百三十七點七億元,其中單是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歷年的投資已逾九十二億元。政府監管公資企業,擬先實施指引,再立法監管,現正草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