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盡義務促人資發展
新修訂的《勞動關係法》已於上月底生效,有薪產假由五十六天增至七十天,新增十四天產假的薪金,首三年由政府補貼,昨公佈相關的行政法規,訂明由社保基金負責補貼申請。由一九八四年本澳首部“勞動法”的三十五天有薪產假,歷近三十五年後增至七十天,對女性僱員的保障是否跟上潮流及適合社會發展的需要?
有薪產假及相關法例是維護女性僱員權益、母嬰健康、鼓勵生育的重要法律機制。一九八四年澳門訂立首部“勞工法”,當時有薪產假為卅五天;至二○○九年修改,有薪產假增加廿一天至五十六天;十一年後再次修訂,有薪產假延至七十天、五天有薪侍產假、疊假處理等一併引入,《勞動關係法》更新完善。站在僱員角度,增加有薪產假固然是好事,但與國際勞工組織建議九十八天、本澳公務員的九十天有薪產假仍差一截,且新增的十四天產假薪金,首三年由政府包底。故此勞工界對今次增加有薪產假日數,只稱之為“階段性勝利”,可以預期未來一段日子,要求延長產假的聲音肯定不小。
眾所周知,人資短缺是澳門各行各業面對的難題。站在僱主角度,尤其是中小微企,增加有薪產假日數,雖然首三年有政府津貼薪金,但彌補不了僱員放長假而導致的人手緊張問題。再者,中小企業的資源根本無法與政府這一“大僱主”相比。有薪產假的分野,會否導致更多本地女性流向公職?再增有薪產假,會否令企業聘請女性僱員時有多一分顧慮?
保障女性權益、提倡家庭友善政策、鼓勵生育,大勢所趨。不同國家地區因應各自社會經濟實情,有薪產假不盡相同。無可否認,本澳有薪產假與國際勞工組織的倡議存在差異,但要達標,仍需全盤審視本澳實際環境,並盡可能在勞、資、政三方達成共識。如今新增的十四天產假薪金,首三年由政府津貼,但之後呢?一個建基於公帑補助的僱員福利,是否長遠之策?未來,在推動優化僱員福利待遇工作上,是否應多側重企業責任、員工義務,而非事事向政府伸手?
夏 耘